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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載] 地價稅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須提出申請。

http://tnews.cc/03/newscon1_80771.htm
這個寫的比較清楚! 轉載紀錄一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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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最近接到民眾反映,房屋長久以來都供自用住宅使用,為什麼地價稅要按一般稅率繳納?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:所謂自用住宅用地,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。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(9月22日)前提出,當年度才能適用,逾期申請自次年度起適用;用途未變更者,申請核准後免再申請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、事實消滅時,應即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。
該局指出: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買土地或房屋,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契稅時,記得在申報書副聯,勾選預先提出申請,只要在9月22日前辦妥戶籍登記,雖然沒有在9月22日前補送相關文件,於接到稅單後才提出,仍然可以追溯時效,當年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。

有些納稅人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,後來因戶籍遷出或房屋出租、供營業使用致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消滅,須向稅務局提出申報,如果戶籍又遷回或取消出租、營業使用,回復供自住使用時,請記得重新向該局提出申請,不然依規定仍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,你就會多繳稅而讓荷包縮水,讓自己原有的權利睡著了。

jdli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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